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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nb台中市月子中心sp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六十四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17日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作出修改:
    一、將《安徽省檔案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傢檔案館捐贈、寄存或者出賣。禁止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 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於國傢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佈、銷毀屬於國傢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於國傢所有的檔案的;
    (五)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
    (六)未按國傢規定歸檔或者未按台中產後護理之家期移交檔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保護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檔案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賠償的數額依據所損失檔案的價值及損壞程度確定。
    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依法征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
    二、將《安徽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的”。
    三、刪去《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承制公章,應當建立印章刻制檔案備查,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樣、仿制。 ”
    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經營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開鎖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四、將《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 ”
    五、廢止《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台中產後之家介紹據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本決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檔案條例》《安徽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台中五星級月子中心會公告
    (第六十四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17日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作出修改:
    一、將《安徽省檔案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傢檔案館捐贈、寄存或者出賣。禁止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 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於國傢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佈、銷毀屬於國傢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於國傢所有的檔案的;
    (五)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
    (六)未按國傢規定歸檔或者未按期移交檔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保護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檔案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賠償的數額依據所損失檔案的價值及損壞程度確定。
    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依法征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
    二、將《安徽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的”。
    三、刪去《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承制公章,應當建立印章刻制檔案備查,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樣、仿制。 ”
    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經營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開鎖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四、將《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 ”
    五、廢止《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本決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檔案條例》《安徽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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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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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17日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作出修改:
    一、將《安徽省檔案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傢檔案館捐贈、寄存或者出賣。禁止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 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於國傢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佈、銷毀屬於國傢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於國傢所有的檔案的;
    (五)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
    (六)未按國傢規定歸檔或者未按台中產後護理之家期移交檔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保護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檔案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賠償的數額依據所損失檔案的價值及損壞程度確定。
    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依法征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
    二、將《安徽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的”。
    三、刪去《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承制公章,應當建立印章刻制檔案備查,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樣、仿制。 ”
    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經營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開鎖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四、將《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 ”
    五、廢止《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台中產後之家介紹據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本決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檔案條例》《安徽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台中五星級月子中心會公告
    (第六十四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17日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作出修改:
    一、將《安徽省檔案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傢檔案館捐贈、寄存或者出賣。禁止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 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於國傢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佈、銷毀屬於國傢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於國傢所有的檔案的;
    (五)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
    (六)未按國傢規定歸檔或者未按期移交檔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保護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檔案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賠償的數額依據所損失檔案的價值及損壞程度確定。
    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依法征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
    二、將《安徽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的”。
    三、刪去《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承制公章,應當建立印章刻制檔案備查,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樣、仿制。 ”
    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經營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開鎖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四、將《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 ”
    五、廢止《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本決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檔案條例》《安徽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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