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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外飛石墜入法律“漏洞”
原標題:天外飛石墜入法律“漏洞”
礦產資源屬於自然資源,其歸屬權屬於國傢,這是憲法和物權法都已明確規定的,那麼隕石作為一種特殊礦產也理應歸國傢所有。
“朋友在雲南剛撿到的隕石,看看能值多少錢。”
“真正的香格裡拉隕石,各位懂行的買傢速來圍觀。”
……台中產後照護推薦
10月4日,雲南省迪慶州發生一次火流星空爆,有目擊者稱,看到瞭疑似隕石墜落的畫面。隨後,來自四面八方的各路“獵星人”都湧入當地尋找隕石,“找到隕石”的消息也不斷傳出,網上甚至有人售賣起瞭“香格裡拉隕石”,且價格不菲,隨後雲南省工商局回應,已經關閉該售賣“隕石”的網店。
雖然買賣隕石被叫停,但關於隕石歸屬權的討論卻未曾停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我國已發生過多起因隕石所有權引起的糾紛,同時隕石交易市場也十分混亂,導致瞭隕石被盜取或外流。這是由於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對隕石的所有權加以規定,隕石的所有權存在“立法漏洞”所致。
“我國應完善隕石所有權方面的立法,明確將隕石作為一種特殊的礦產對待,歸國傢所有。同時,對發現者也要給予適當的獎勵,以此減少對隕石所有權的法律爭議。”楊立新建議。
“隕石之爭”幾度上演
天上的星星應該歸誰?這個問題曾經難住瞭不少人。
今年10月的雲南“香格裡拉隕石”事件,再次將這個爭議擺在瞭公眾面前。
其實,在此之前,我國曾幾台中產後月子度上演“隕石之爭”。
2008年,黑龍江省北安市的一名農民老宋聘請律師與國內一傢天文館打起瞭官司。起因是一年前老宋親眼目睹瞭一塊隕石“從天而降”,並把這塊隕石帶回瞭傢。天文館方面認為,隕石應同化石一樣,歸國傢所有。而老宋的律師認為,隕石不屬於地球,應適用先佔權原則,即民間的“先佔先得”。最終,該案以天文館與老宋達成協議,給老宋一定的經濟補償而結束。
繼續追溯,可以發現早在30年前,新疆牧民朱曼就曾在自傢草場上發現一塊巨型“隕鐵”並一直保管,直到2011年上報相關科研單位後,隕石被當地政府運走,由此引發一場“爭奪戰”。該案的代理律師認為,不管是政府還是發現者,兩者都缺乏佔有隕石的法律依據。但是朱曼仍將當地政府訴至法院,該案已於今年3月開庭,目前暫未判決。
“不難看出,這些案件的產生都是圍繞隕石所有權進行的,而要解決隕石所有權的爭議,首先要定義隕石是‘自然資源’還是‘無主物’。”楊立新指出。
根據我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傢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物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傢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從這些規定可以明確我國自然資源是歸國傢所有的,並且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佔。”楊立新指出,但是隕石是來自外太空的物品,是否屬於自然資源,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
“如果隕石墜落在地球表面,我們可以推斷認定它為無主物。”清華大學法學院黨委副書記程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這樣認為。
然而,將隕石定為“無主物”,其歸屬權同樣存在不少爭議。
在歐洲及美國很早就明確瞭隕石的立法歸屬權,將隕石視為特殊的無主物,採取先佔權,規定隕石歸墜落地點的土地所有人佔有。
但在程嘯看來,雖然不少國傢將隕石定為“無主物”實行“先佔”原則,但這並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我國民法總則和物權法等並未承認對“無主物”實行先佔原則,因此任何人不得依據先佔而取得隕石的所有權,隕石的歸屬權問題仍未得到解決。
隕石歸屬立法不明確
據媒體報道,我國隕石擁有量僅次於美國和日本,位居世界前三,已成為隕石大國。但是,與此相對應的是,我國立法對隕石的規定幾乎處於真空地帶,對其所有權的歸屬更是沒有明確規定,這種立法的先天不足,造成瞭實踐中我國隕石交易市場的混亂以及隕石資源的外流。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傑告訴記者,隕石是一種極具科學研究價值的天外來物,並且由於隕石數量稀少,且存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隨著投資者的不斷增加,隕石的價格也逐年抬高。每當有隕石落地的消息傳出,許多群眾都會在當地進行“尋寶”或哄搶隕石,還有些較大的隕石遭到切割和損壞。
2004年12月,我國甘肅榆中縣發生瞭一場大規模“隕石雨”,這本可以為我國科研機構研究隕石樣本提供好機會。但第二天,得到消息的民眾從全國各地趕來,甚至有海外隕石搜尋愛好者也加入採集行列,導致不少隕石被運走販賣,剩下的很多隕石也多有損傷,對相關部門進行科學研究造成瞭不小的損失。
2005年4月,我國新疆阜康地區一塊重達一噸多的橄欖鐵隕石被偷運出境,被美國一名收藏者以2500萬美元購得。
“由於隕石所屬並未在立法中明確出來,也沒有相關部門專門管理,因此,將隕石私自佔有並出售的行為並不少見。”楊傑指出,有人明目張膽地叫賣隕石,但大部分主要還是在“黑市”進行。
在楊傑看來,隕石交易市場極其混亂,不僅存在價格不透明、以假亂真現象,還滋生出虛假隕石鑒定、評估專傢和機構,為牟取暴利,有些人誇大宣傳隕石的價值,進行詐騙,一些不明真相的群眾因此蒙受經濟損失。
曾經接觸過幾例騙子打著隕石售賣的幌子騙取受害人錢財案件的楊傑告訴記者:“民眾對隕石的知識瞭解甚少,極易被不法分子蠱惑,甚至有些老人一輩子積蓄都被台中月子中心評鑑騙光。”
“因此,不管是對台中產後護理機構推薦肅清當前混亂的隕石交易市場,防止隕石資源的外流,還是從保護隕石的完整性、確保國傢對隕石科研的最大化利用,我國都應當對隕石的所有權進行立法明確。”楊傑說。
應明確隕石法律性質
隕石,也稱“隕星”,是地球以外脫離原有運行軌道的宇宙流星或塵碎塊飛快散落到地球或其他行星表面的未燃盡的石質、鐵質或是石鐵混合的物質。
“隕石之所以珍貴,主要在於其獨特的科研價值。”楊傑認為,我國現行對隕石的規定在《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第七條中將隕石列為具有重大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地質遺跡,簡單提到瞭隕石的法律地位問題。
同時,楊傑指出,從物理化學角度而言,無論是石質隕石、鐵質隕石或是石鐵隕石,與地球其他巖石一樣,都是由礦物質組成的。
我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對礦產資源的定義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
對此,楊立新指出,對照礦產資源的定義再綜合隕石的性質,把隕石當成一種特殊礦產並無不當。
“礦產資源屬於自然資源,其歸屬權屬於國傢,這是憲法和物權法都已明確規定的,那麼隕石作為一種特殊礦產也理應歸國傢所有。”楊立新認為。
依據我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傢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傢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傢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也就是說,即便是落到集體的土地上,或者私人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上,也歸國傢所有。”程嘯補充說,既然隕石的所有權歸國傢,那麼任何人都不能隨意佔有或者通過挖掘的方式而取得隕石的所有權,更不能將國傢所有的隕石進行交易,目前各種黑市交易隕石的行為都屬於侵害國傢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其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在楊傑看來,既然明確瞭隕石是礦產,那麼就應當將其明確在《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附件《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中,結束隕石在我國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隕石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價值,且數量稀少,如果不運用立法明確歸屬國傢,則可能帶來隕石的損壞流失或市場混亂等,不利於隕石的保護和研究。”
“由於隕石並非地球物質,進行勘探存在一定的難度,更多的還是依靠人工找尋,因此,隕石愛好者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楊傑指出,如果立法規定隕石歸國傢所有之後,相關部門將散落民間的隕石以強制性手段進行收回,將打擊民眾找尋隕石的積極性,不利於隕石搜尋。
對此,楊立新認為,在制定相關立法時,應當考慮多鼓勵民眾將收藏或發現的隕石上繳國傢,同時,對發現者、收藏者人也要明確適當的獎台中月子會所勵辦法,或者制定相應的經濟補償措施等。
楊傑則建議,立法應允許個人及部分團體組織自行搜尋或勘探隕石,但在發現隕石後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相關部門應對於隕石進行科學評估,根據評估價值對發現者給予相應的獎勵或報酬。
“同時,可以根據是否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為標準,將隕石分為科研型隕石和非科研型隕石等,科研型隕石對任何單位和個人來說都不得擅自買賣,而非科研型隕石應允許個人收藏,並在相關部門的監督下才可以進行買賣,但不允許偷運出境。”楊傑說。(朱琳)
原標題:天外飛石墜入法律“漏洞”
礦產資源屬於自然資源,其歸屬權屬於國傢,這是憲法和物權法都已明確規定的,那麼隕石作為一種特殊礦產也理應歸國傢所有。
“朋友在雲南剛撿到的隕石,看看能值多少錢。”
“真正的香格裡拉隕石,各位懂行的買傢速來圍觀。”
……台中產後照護推薦
10月4日,雲南省迪慶州發生一次火流星空爆,有目擊者稱,看到瞭疑似隕石墜落的畫面。隨後,來自四面八方的各路“獵星人”都湧入當地尋找隕石,“找到隕石”的消息也不斷傳出,網上甚至有人售賣起瞭“香格裡拉隕石”,且價格不菲,隨後雲南省工商局回應,已經關閉該售賣“隕石”的網店。
雖然買賣隕石被叫停,但關於隕石歸屬權的討論卻未曾停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我國已發生過多起因隕石所有權引起的糾紛,同時隕石交易市場也十分混亂,導致瞭隕石被盜取或外流。這是由於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對隕石的所有權加以規定,隕石的所有權存在“立法漏洞”所致。
“我國應完善隕石所有權方面的立法,明確將隕石作為一種特殊的礦產對待,歸國傢所有。同時,對發現者也要給予適當的獎勵,以此減少對隕石所有權的法律爭議。”楊立新建議。
“隕石之爭”幾度上演
天上的星星應該歸誰?這個問題曾經難住瞭不少人。
今年10月的雲南“香格裡拉隕石”事件,再次將這個爭議擺在瞭公眾面前。
其實,在此之前,我國曾幾台中產後月子度上演“隕石之爭”。
2008年,黑龍江省北安市的一名農民老宋聘請律師與國內一傢天文館打起瞭官司。起因是一年前老宋親眼目睹瞭一塊隕石“從天而降”,並把這塊隕石帶回瞭傢。天文館方面認為,隕石應同化石一樣,歸國傢所有。而老宋的律師認為,隕石不屬於地球,應適用先佔權原則,即民間的“先佔先得”。最終,該案以天文館與老宋達成協議,給老宋一定的經濟補償而結束。
繼續追溯,可以發現早在30年前,新疆牧民朱曼就曾在自傢草場上發現一塊巨型“隕鐵”並一直保管,直到2011年上報相關科研單位後,隕石被當地政府運走,由此引發一場“爭奪戰”。該案的代理律師認為,不管是政府還是發現者,兩者都缺乏佔有隕石的法律依據。但是朱曼仍將當地政府訴至法院,該案已於今年3月開庭,目前暫未判決。
“不難看出,這些案件的產生都是圍繞隕石所有權進行的,而要解決隕石所有權的爭議,首先要定義隕石是‘自然資源’還是‘無主物’。”楊立新指出。
根據我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傢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物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傢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從這些規定可以明確我國自然資源是歸國傢所有的,並且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佔。”楊立新指出,但是隕石是來自外太空的物品,是否屬於自然資源,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
“如果隕石墜落在地球表面,我們可以推斷認定它為無主物。”清華大學法學院黨委副書記程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這樣認為。
然而,將隕石定為“無主物”,其歸屬權同樣存在不少爭議。
在歐洲及美國很早就明確瞭隕石的立法歸屬權,將隕石視為特殊的無主物,採取先佔權,規定隕石歸墜落地點的土地所有人佔有。
但在程嘯看來,雖然不少國傢將隕石定為“無主物”實行“先佔”原則,但這並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我國民法總則和物權法等並未承認對“無主物”實行先佔原則,因此任何人不得依據先佔而取得隕石的所有權,隕石的歸屬權問題仍未得到解決。
隕石歸屬立法不明確
據媒體報道,我國隕石擁有量僅次於美國和日本,位居世界前三,已成為隕石大國。但是,與此相對應的是,我國立法對隕石的規定幾乎處於真空地帶,對其所有權的歸屬更是沒有明確規定,這種立法的先天不足,造成瞭實踐中我國隕石交易市場的混亂以及隕石資源的外流。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傑告訴記者,隕石是一種極具科學研究價值的天外來物,並且由於隕石數量稀少,且存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隨著投資者的不斷增加,隕石的價格也逐年抬高。每當有隕石落地的消息傳出,許多群眾都會在當地進行“尋寶”或哄搶隕石,還有些較大的隕石遭到切割和損壞。
2004年12月,我國甘肅榆中縣發生瞭一場大規模“隕石雨”,這本可以為我國科研機構研究隕石樣本提供好機會。但第二天,得到消息的民眾從全國各地趕來,甚至有海外隕石搜尋愛好者也加入採集行列,導致不少隕石被運走販賣,剩下的很多隕石也多有損傷,對相關部門進行科學研究造成瞭不小的損失。
2005年4月,我國新疆阜康地區一塊重達一噸多的橄欖鐵隕石被偷運出境,被美國一名收藏者以2500萬美元購得。
“由於隕石所屬並未在立法中明確出來,也沒有相關部門專門管理,因此,將隕石私自佔有並出售的行為並不少見。”楊傑指出,有人明目張膽地叫賣隕石,但大部分主要還是在“黑市”進行。
在楊傑看來,隕石交易市場極其混亂,不僅存在價格不透明、以假亂真現象,還滋生出虛假隕石鑒定、評估專傢和機構,為牟取暴利,有些人誇大宣傳隕石的價值,進行詐騙,一些不明真相的群眾因此蒙受經濟損失。
曾經接觸過幾例騙子打著隕石售賣的幌子騙取受害人錢財案件的楊傑告訴記者:“民眾對隕石的知識瞭解甚少,極易被不法分子蠱惑,甚至有些老人一輩子積蓄都被台中月子中心評鑑騙光。”
“因此,不管是對台中產後護理機構推薦肅清當前混亂的隕石交易市場,防止隕石資源的外流,還是從保護隕石的完整性、確保國傢對隕石科研的最大化利用,我國都應當對隕石的所有權進行立法明確。”楊傑說。
應明確隕石法律性質
隕石,也稱“隕星”,是地球以外脫離原有運行軌道的宇宙流星或塵碎塊飛快散落到地球或其他行星表面的未燃盡的石質、鐵質或是石鐵混合的物質。
“隕石之所以珍貴,主要在於其獨特的科研價值。”楊傑認為,我國現行對隕石的規定在《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第七條中將隕石列為具有重大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地質遺跡,簡單提到瞭隕石的法律地位問題。
同時,楊傑指出,從物理化學角度而言,無論是石質隕石、鐵質隕石或是石鐵隕石,與地球其他巖石一樣,都是由礦物質組成的。
我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對礦產資源的定義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
對此,楊立新指出,對照礦產資源的定義再綜合隕石的性質,把隕石當成一種特殊礦產並無不當。
“礦產資源屬於自然資源,其歸屬權屬於國傢,這是憲法和物權法都已明確規定的,那麼隕石作為一種特殊礦產也理應歸國傢所有。”楊立新認為。
依據我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傢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傢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傢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也就是說,即便是落到集體的土地上,或者私人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上,也歸國傢所有。”程嘯補充說,既然隕石的所有權歸國傢,那麼任何人都不能隨意佔有或者通過挖掘的方式而取得隕石的所有權,更不能將國傢所有的隕石進行交易,目前各種黑市交易隕石的行為都屬於侵害國傢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其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在楊傑看來,既然明確瞭隕石是礦產,那麼就應當將其明確在《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附件《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中,結束隕石在我國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隕石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價值,且數量稀少,如果不運用立法明確歸屬國傢,則可能帶來隕石的損壞流失或市場混亂等,不利於隕石的保護和研究。”
“由於隕石並非地球物質,進行勘探存在一定的難度,更多的還是依靠人工找尋,因此,隕石愛好者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楊傑指出,如果立法規定隕石歸國傢所有之後,相關部門將散落民間的隕石以強制性手段進行收回,將打擊民眾找尋隕石的積極性,不利於隕石搜尋。
對此,楊立新認為,在制定相關立法時,應當考慮多鼓勵民眾將收藏或發現的隕石上繳國傢,同時,對發現者、收藏者人也要明確適當的獎台中月子會所勵辦法,或者制定相應的經濟補償措施等。
楊傑則建議,立法應允許個人及部分團體組織自行搜尋或勘探隕石,但在發現隕石後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相關部門應對於隕石進行科學評估,根據評估價值對發現者給予相應的獎勵或報酬。
“同時,可以根據是否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為標準,將隕石分為科研型隕石和非科研型隕石等,科研型隕石對任何單位和個人來說都不得擅自買賣,而非科研型隕石應允許個人收藏,並在相關部門的監督下才可以進行買賣,但不允許偷運出境。”楊傑說。(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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